马克思主义学院举行第26期党史学科工作坊——青年学者研讨中共党史视阈下的法制问题

    9月24日下午,马克思主义学院第26期中共党史学科青年教师工作坊在人文楼802会议室举行。本期研讨活动系马克思主义学院纪念建院20周年、党史专业创立60周年推出的系列学术活动之一,由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院、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以“中共党史视阈下的法制问题研究”为主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编审胡永恒,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讲师赵晋,我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李坤睿、博士研究生赵海全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郭志东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星应邀担任评论人。北京邮电大学黄东海副教授与我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史专业学生共20余人参加研讨。

    中共革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有深刻的塑造作用,催生了许多中国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具有多元面向的法律实践形态。揭示中共革命法律传统的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有益于全面且深刻地认识中国法治的过去与现在、理论与实践,因而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近年,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跨学科对话和协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期工作坊邀请一些青年学者,共同讨论抗战时期的离婚法律实践、政治运动中的商人审判、《婚姻法》贯彻运动以及1950年代纠纷调解制度等问题,以期实现党史与法律史学科之间的深入对话,推动学术研究发展。

    胡永恒老师以共产党所治理的抗日根据地为考察地域,以陕甘宁边区为重点考察对象,利用抗战时期的条例、报纸、法院档案等各类文献讨论了中共抗日根据地的抗属离婚案。他先回顾海内外学者关于中共根据地婚姻法的实践的研究,接着从中国妇女性别意识和权利意识觉醒的现象、中共关于离婚的条例和法律等方面,讨论了抗属离婚的主客观原因、根据地法令对抗属婚姻自由的规定以及妇女对婚姻自由的态度等问题。胡永恒老师认为抗日根据地的离婚法令的确限制了抗属的婚姻自由,但它也确实对安抚抗日军人、稳定军队起到了一定作用。

    赵晋老师以H市何宝珊、高仁义案为切口探讨新中国初期的不法商人及其审判问题,从微观角度阐述了在1952年底至1953年间“三反”、“五反”运动开展背景下资产阶级商人的违法行为、实施途径及其对国家新政权发展及稳固的影响。在通过对何宝珊、高仁义两人的具体行为及其最终审判结果的具体展示中,赵晋老师着重强调了三点:第一是在面对新中国经济重建问题的时候,中共基于发展经济的必要性以及其自身的意识形态,对资产阶级采取了“利用”和“限制”并举的方针;第二是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中所包含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基本精神在实践中面临来自意识形态和国家财政实际情况等领域的困难;第三则是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除了贯彻执行各类精神以外,也需要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努力,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尊重市场的选择并使其获得正当、合法、合理的利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滋生不法经济行为及官员腐化的土壤,达到一两次政治运动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赵海全博士以1950年代《婚姻法》贯彻运动为例探究建国初期法制实践的特征。中共在三个阶段的贯彻运动中,采取了政策引导法制实践的办法,对干部与群众进行思想教育与法律宣传,使社会不同阶层主体对新《婚姻法》有了不同的理解与感受。此种政策为主导、运动为手段的法制实践路径选择,在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果的同时,也给法制发展带来若干消极影响。这些都为新中国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赵海全同学认为政策对法制的影响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评价,即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婚姻法》的贯彻运动达到了群众高度参与、指导工作细致、问题处理及时的效果,同时也使得群众将法制与政策混为一谈、政策替代法制,并且政策的易变性,诱发人民群众对法律遵守的不稳定性。

    李坤睿老师以时间为序对司法改革后的积案问题与制度的重建问题进行研究。1949年——1950年解放之初,由于收案数量多,进行了第一次积案清理;此时负责人民调解的机构主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农民协会,但司法部门对调解持保守态度,调解委员会也得不到政府的积极支持。而在1952年司法改革后,积案问题重新出现。人民司法成为清理积案的新途径,巡回审判与集体调解相结合提高了结案效率,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减少了收案;不过由于仍采取突击运动的策略,调解在某种程度上只被当成清案手段。李坤睿老师对山东省L县进行了个案考察,指出在清理积案过程中,形成了司法机关对调解组织的高度依赖。李老师强调,在毛泽东时代调解制度本来不是首选,但是由于干部的不足等问题才使得它的地位逐渐转变,最终成为处理民事审判问题的主要手段。我们在考察这一问题时,不能单从法律条文的表象出发,更要看到其背后的复杂面相。

    刘星教授在评论阶段肯定了几位青年学者在选题、史料、结构、观点方面的成就,并就如何修改完善各自研究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与会与教授、同学之间围绕各位主讲人的演讲提出了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如对个人欲望与国家建构之间关系的讨论。刘星教授从法哲学视角出发,提出在国家主义建构的过程中个人欲望应置于何种位置的问题。胡永恒老师也认为:人性的欲望和需求值得关注;在研究个体与国家关系的时候,应当扩大理论的视野。又如关于调解问题的讨论,刘星教授、黄东海副教授都认为应当注意激励法官采用调解结案、而不采用判决结案的因素。刘星教授提出,减少上诉与上访概率等考量会促使法官倾向于调解。黄东海副教授也结合自己在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民事审判工作的多年经历,支持刘星教授的判断。李坤睿老师认为考虑激励因素确实很重要,但1950年代上半叶地方法院所考虑的因素与当下有明显区别。此外,关于国家顶层与民间的互动、婚姻法反映的理想与现实主义的冲突等问题,会上也有精彩的讨论。在与会者的热烈讨论和交流中,本期工作坊圆满结束。

    中共党史学科工作坊是我校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中国共产党历史与理论研究院为国内外青年学人搭建的中共研究制度平台,致力于加强中共党史党建、中国现当代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海外中国研究等相关学术领域的对话和交流。自2013年10月创办至今,党史学科青年教师工作坊已定期举办26期,编辑出版工作坊专刊《青年党史学者论坛》第1—4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015、2016),在校内和党史学界青年学者中产生着良好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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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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