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研究丨张当: “道德政治”的建构与超越:卢梭、黑格尔与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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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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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当,1991年生,安徽巢湖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2010-202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获哲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史、马克思政治哲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5项。在《哲学研究》、《教学与研究》、《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摘编与转载。


    “道德政治”的建构与超越:卢梭、黑格尔与马克思

    摘  要:“道德政治”是现代性批判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标是对现代政治的前提和基础进行批判与重构。卢梭首倡“道德政治”,主张现代政治应该建立在具有“普遍性”的道德的基础上,反对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黑格尔尽管提出了高于“道德政治”的“伦理政治”,但仍然未能触及产生“道德政治”诉求的社会根源,因而陷入“道德政治”无法解放贫困者的困境之中。在对卢梭和黑格尔政治哲学的继承与批判中,马克思不仅认识到无产阶级的重要意义,而且阐明了“道德政治”以及“伦理政治”的局限性,进而指出只有通过消灭私有制和重建“个人所有制”才能实现具有普遍意义的解放。

    关键词:道德政治;伦理政治;公意;国家

    近年来,学界在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及其现代性批判理论时,重点关注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指出,“在对现代性的反思和批判性理解中,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之间存在一种本质联系”。(张盾,第52页)“道德和政治的张力与冲突是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的根本性问题”。(尚文华,第86页)从思想史看,霍布斯和洛克论证了公民社会中个体追逐“私人利益”的合理性,提倡特殊性原则或个人原则。卢梭首先认识到特殊性原则主导的现代性发展造成了道德与政治的分离,以及道德与政治分离导致的诸多矛盾,进而指出政治的非道德化会加重人的奴役状态,因而主张重建“道德政治”。但是,卢梭重建“道德政治”的方案有着内在冲突,这为马克思批判和超越“道德政治”困境留下了丰富的理论空间。在卢梭与马克思之间,黑格尔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黑格尔在对卢梭批判的基础上,区分了“伦理”与“道德”,从而完善了法哲学体系的构建,恢复了政治的道德本质要求。(参见张凇纶、张盾,第103页)这对马克思政治立场与民主观的转变产生了直接影响。最终,马克思通过区分历史进程中的财产权形式,彻底批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权,从而超越了重建资产阶级“道德政治”的路径。

    一、建构“道德政治”的必要性:卢梭政治哲学的立场与旨归

    在现代政治哲学思想史中,卢梭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他对现代性的深刻反思上。施特劳斯指出:“现代性的第二次浪潮起始于卢梭。他与马基雅维利一样深刻地改变了西方的道德风气。”(施特劳斯,第186页)在现代性的第一次浪潮中,马基雅维利首倡分离道德和政治,并将政治还原为技术问题,这导致“自然”成为人造的概念,政治与自然权利以及道德之间的关系被切断,人们对自然以及自然法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在此基础上,霍布斯和洛克加深了对人性的片面理解,将人的自我保存和需要的满足作为重要前提,并且在个体追求私利的合法性基础上构建了将古典美德排除在外的现代政治体系。卢梭则在反思现代政治原则中重新审视了道德原则与政治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出建构“道德政治”的必要性,并且论证其合理性。

    (一)霍布斯的人性假设与国家观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体系中,自然状态的假定是其构建“君主专制”国家观的重要前提。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设想作为独立个体的人存在于自然状态中,描述了人时刻面临着自然与他人造成的危险情况,从而推论出人的首要且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保存”。为了“自我保存”,霍布斯指出,大家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霍布斯,第131页)。这种权力的让渡迫使每个人不得不订立契约,促使国家的合法性得到确立。不仅如此,为了保证契约的有效性和权力集体的绝对性,霍布斯将契约内容规定为单向执行,即人们将权力转让给君主(第三方),君主可以不执行契约的内容,而民众却必须执行。与此同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改变法律条文和契约内容。受马基雅维利的影响,霍布斯在比较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的政体时,更倾向于君主制。在他看来,民主政体中的不同利益代表会为了私利而损害公众利益,而君主制政体中民众订立契约的目的与君主所能提供的权益具有一致性,因而只有绝对的君主专制才能维护民众的利益和国家的繁荣。而实际上,君主专制不仅不能完全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还会造成集权引发的暴政,从而对民众造成压迫。这也促使后人深入反思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个体与共同体、权利与正义等政治哲学议题。

    (二)洛克的平等假设与国家观

    洛克首先意识到霍布斯君主专制主张的弊端,于是重新假定自然状态并阐明君主立宪制的合法性。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非弱肉强食的不安定状态,而是一种人人拥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的“平等的状态”(洛克,第3页)。洛克的“自然状态”既不是“放任的状态”,也不是霍布斯指认的人人都互相处于“战争的状态”。洛克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惟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同上,第59页)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人性的变化和公共裁判者的缺乏,往往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此需要建立政治实体来维护民众的权利。这个政治实体(“政府”)与霍布斯主张的绝对权威不同,其始终受制于民众的利益,因而是有限的权威。在洛克看来,民众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财产,财产是保持生命的必需物,所以财产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因此,他尤为强调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在《论财产》中,洛克指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同上,第18-19页)洛克认为民众的自我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优先于政治而存在,政府未经允许不得向民众征税。所以,洛克反对无限权力的君主专制,而主张建立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可见,国家或政治社会在洛克政治哲学体系中的地位低于民众的财产权。不过,洛克对于如何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如何应对财产不平等的情况并未作出解答,而只是囿于为资产阶级所有权辩护。

    (三)卢梭的契约思想及其批判性

    卢梭的契约思想表达了他对现代政治理论的忧虑与批判。虽然霍布斯和洛克设想了自然状态下契约形成的条件和可能,但是卢梭指出二者都没有解答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卢梭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对于人的理解过于消极且片面,而他所设想的人有着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本性,这种本性促使人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然而,进入“文明社会”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与此同时,人也产生了虚荣心,人与人之间会竞相逐利,这导致不平等问题日益凸显。卢梭指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它的产生有赖于某种习俗,是经过人们的同意或至少是经过人们的认可而产生的”,“表现在某些人必须损害他人才能享受到的种种特权,例如比他人更富有、更尊荣、更有权势,或者至少能让他人服从自己”。(《卢梭全集》第4卷,第229页)针对洛克的理论前提,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制定不是基于自然的平等状态,而是自然状态发展到文明社会状态后的产物。

    第一,与霍布斯不同,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具有同情怜悯之心,同时有着高尚的道德品性。在“自由主体”的哲学立场上,卢梭提出怜悯心是人所具有的自然道德。他更加赞成曼德维尔对人类作为感性存在物的描述,而反对霍布斯的人性本恶论。不过,卢梭并不认可曼德维尔关于个体道德倾向于自利的解释。卢梭指出:“曼德维尔没有看到的是,人类的种种社会美德(曼德维尔否认人类有这种美德)全都是从这个品质(怜悯心——引者注)中派生出来的。”(《卢梭全集》第4卷,第259页)针对曼德维尔倾向于将个体道德解释为自利的观点,卢梭认识到怜悯心在人类道德中的重要作用。卢梭极力反对个体利益的优先性,主张用自然道德来重建社会契约。

    第二,在对不平等状态的比较中,卢梭反对霍布斯和洛克将契约订立的缘由归结到自然状态,强调应从“社会”维度来理解不平等问题。这也是卢梭对洛克遗留问题的重要解答。卢梭指出,自然状态中的人并不存在奴役或被奴役的状态,奴役的链条形成于人们互相依赖与互相需要的社会状态之中。(参见同上,第267页)由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和洛克的财产论都无法解释现实中的“不平等关系”或“奴役关系”,所以卢梭重新审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的差异,从而将不平等问题归置于社会与制度。卢梭发现,霍布斯和洛克为了达成社会契约而刻意简化了政治问题,将道德因素从政治中予以排除,只选取自然人性中适合论证的部分。

    第三,卢梭以人被奴役的现实境遇批判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卢梭认为,国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人的权利,但霍布斯和洛克设想的国家无法真正保护普遍民众的权利,民众与国家始终处于对立状态。针对霍布斯,卢梭强烈批判了其“人民甘愿被专制制度统治”的观点,而且批判了以普芬道夫为代表的政治权威式契约论。他认为专制强权源于不平等且加强了不平等的状况,因此国家的建立不能以专制强权为制度形式。针对洛克君主立宪制的立场,卢梭指出:“即使他(君主——引者注)成了他们的主人,但从某种意义上看,他也是他们的奴隶:如果他是富人,他就需要他们的服侍;如果他是穷人,他就需要他们的帮助;即使他不富也不穷,他也不能离开他们。”(《卢梭全集》第4卷,第282页)在卢梭看来,私有财产导致了贫富分化、贪婪、嫉妒、损人利己等问题的产生。所以,卢梭坚持将“野蛮人”的自然状态作为人类文明的理想形态。

    由于对私有财产权和现代政治国家采取了激进的批判态度,所以卢梭往往被看作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先驱。正如萨拜因所指出的:“卢梭在《论不平等》一书中对私有财产权的抨击,似乎也可以被归入上述共产主义思想的阵营。但是他并没有认真考虑过要废除财产权,也没有明确考虑过财产权在社会中的地位问题。”(萨拜因,第272页)由于卢梭的时代尚未形成“武器的批判”力量,因而他只能从民众的主体权利着手建构新的政府和国家。在哲学前提方面,卢梭从物质与精神发展的全面视角重新审视人的本质,开启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启蒙道路。在理论建构方面,卢梭通过对不平等的历史考察,论证了专制制度是造成民众被奴役的重要原因。因此,他对现代政治的认识不再囿于“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前提,而是超越了“自利”与“道德”之争的话语体系,为推动民主国家的建构提供了思想养分。

    二、卢梭“道德政治”方案的建构与黑格尔的评判

    在对现代性进行深刻反思之后,卢梭设想通过“公意”重建以“道德政治”为核心的现代政治体系。卢梭从维护共同利益的普遍性角度出发,以理性的人的假设建构了“道德政治”的理念,为现代政治提供了坚实的民主原则。受法国大革命和卢梭“道德政治”方案的影响,黑格尔既肯定了卢梭提出的意志原则,又批判了其哲学前提,从而提出了超越于“道德政治”的“伦理政治”。

    (一)卢梭的“公意”原则及其普遍性

    卢梭提出应设立“公意”作为共同体的民主原则和“道德政治”的基础。在卢梭看来,国家“全部施政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个人的财产得到保障”(《卢梭全集》第5卷,第208页)。为此,卢梭设想当人类的生产活动受到阻碍时,人类应该通过改变共同体的组织形式来推动其发展。在这种设想下,卢梭指出:“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全集》第4卷,第31页)依据于此,卢梭提出基于公共利益的“公意”理论,即结合的个体将其所有权利转让给集体。个体毫无保留地将权利转让于集体,意味着个体之间是平等的,由于联合体是近乎完美的,所以个体获得了更多集体力量的保护。

    在卢梭看来,作为道德政治基础的“公意”具有普遍性。卢梭指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同上,第44页)这是卢梭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原则。为了说明“公意”的性质,卢梭区分了“众意”与“公意”的本质差别,强调“公意”是共同体中个别意志的普遍化,而“众意”只是未能达到普遍化的个别意志的总和。由于“公意”要求的是个体意愿与所有人意愿相一致,所以其能够转化为法律。正是普遍化的意志或者意志的普遍性保证了其自身必然是道德的或善的,看似个体的意志唯有是普遍性的才能成为“公意”,否则将下降为“众意”。简言之,卢梭认为“公意”是作为公民个体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意志,其不同于个别的意志,也不代表个人的利益,由此切断了近代启蒙思想中私利与公益二者之间充满矛盾的关系。卢梭跳出人的自然本性,确立了道德和政治理念,用人的理性取代了经验的自然人设定,为现代政治提供了具有发展性的民主原则。

    (二)卢梭应对不平等问题的“道德政治”方案及其意义

    首先,卢梭提出政府应该通过重建道德政治和良风美俗来维持“公意”,从而预防洛克未能应对的不平等与贫困等问题。面对现实的贫富差距与不平等问题,卢梭指出:“政府最需要做到的事情,或许也是最难做到的事情,是对所有的人都要一秉大公,尤其要保护穷人不受富人的欺凌。只要出现了需要保护的穷人和需要抑制的富人,则巨大的隐患便已经形成,这时候,法律的力量便只对中间阶层的人起作用了,而对富人的财富和穷人的疾苦都是无能为力的。”(《卢梭全集》第5卷,第231-232页)在“公意”理论的基础上,卢梭试图通过对政治的道德型塑来改变自然理性传统中的政治制度。

    其次,卢梭提出应该通过教育培育良好素质的公民。与英国传统的救济路线不同,卢梭设想的方案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预防路线,这与其“公意”出发点和美德价值立场密不可分。卢梭看到现代商业社会中的“人的堕落”,为此,他提倡要以良好的道德政治来培养人们对“公意”的理解和认同。在具体层面上,卢梭设想通过教育将人培养成为具有道德的公民,从而预防“道德政治”的退化和堕落。卢梭指出:“防止的方法,不是剥夺富人手中的财产,而是用各种方法防止他们聚集财产;不是修建收容穷人的济贫院,而是保证公民不致沦为穷人。”(同上,第232页)

    最后,卢梭提出政府应该保护个人财产权并且取消人头税制度。卢梭指出:“财产权是公民所有的权利中的最神圣的权利,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为重要”。(同上,第238页)在卢梭看来,个人财产权是社会及其契约的基础,蕴含着共同的价值观并维护着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卢梭提出政府应该运用适当的税收制度来减轻穷人的贫困,同时防止懒汉的增加。可以看到,卢梭并非要通过“拉平”来实现平等,但他仍然将现代人的政治权利作为政治美德和共同体建构的重要前提,这与其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方向背道而驰。尽管如此,卢梭为现代政治再次注入了德性和理想,指引着康德和黑格尔对现代性与普遍性问题展开讨论。

    (三)黑格尔的评判及其意义

    受卢梭政治哲学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康德与黑格尔也关注到了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指出,以法国大革命为分界点,康德对待政治与道德的观点出现过上升和下降两种思路。(参见张盾,第60页)康德起初在卢梭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立法”的自律原则,以及确立“自律”作为道德原则,促使现代政治的普遍性原则达到了新高度。然而,法国大革命让康德从持有崇高的道德政治理想转为关注现代政治的现实。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指出,“不能指望道德性来产生好的国家宪政,反倒是要指望好的国家宪政来产生一个民族的良好道德教养”(《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第372页)。可见,康德在晚年更加关注政治制度的影响。他改变了原先以自律概念为核心的自由理念,而将权利概念作为自由理念的核心要义。进言之,康德调整了道德和政治的权重,将道德要求置于个体之中,而将自然自由作为政治权力的基础。然而,康德对自然优先性的承认使其理论“下降”到特殊性原则立场之上,这再次引发了关于社会不平等与奴役问题的争辩,促使黑格尔思考卢梭遗留下的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首先,黑格尔批判了卢梭以意志为内核的自由观。黑格尔质疑卢梭将法建立在个人意志基础上的合理性,“(卢梭认为——引者注)成为实体性的基础和首要的东西的,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合乎理性的意志,而是单个人在他独特任性中的意志,也不是作为真实精神的精神,而是作为特殊个人的精神”(黑格尔,2011年,第42页),并且指出这种观点只关注到了外在和形式上的自由,而无法达到对法或者理念的自由的认识,因而是缺乏思辨性的自由观。事实上,由于法国雅各宾派的“恐怖政策”,黑格尔审慎地面对着卢梭政治哲学与绝对自由的恐怖之间的呼应。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绝对自由与恐怖”中指出:“普遍的自由,既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性事业,也不能作出任何肯定性行动;它所能做的只是否定性行动;它只是制造毁灭的狂暴。”(黑格尔,2013年,第122页)正如形式的良知会转变成恶,由普遍自由而组建的国家最终也会由于主观化而陷入政治恐怖之中。为此,黑格尔以重建理性的方式反对卢梭的自由原则,即反对将法的效力建立在任何与理性意志相对立的、外在的基础之上。

    其次,黑格尔通过区分“道德”和“伦理”,提出了自由的伦理理念。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是“自由意识”的进步,因而要不断在时代的社会政治中寻找其合理性。卢梭则认为,现代社会未能给主体创造发展的空间,并且导致人的堕落和自由的落空,从而主张恢复主体的地位。康德将卢梭的政治自由先验化,指出自由的先验性及其自我立法的内在要求。对此,黑格尔提出质疑:“什么是这个道德律的内容呢?这里我们所看见的又是空无内容。因为所谓道德律除了只是同一性、自我一致性、普遍性之外不是任何别的东西。”(黑格尔,2017年,第322页)黑格尔看到,康德的自我立法追求的只是普遍性,而最高普遍性却排除一切特殊内容,留下的只是纯粹形式,因而自我立法只留下“应该”的空洞要求。同样,在黑格尔看来,卢梭的政治哲学也不过是停留在“应该”之中并与社会现实相悖的抽象理论,而且这种抽象理论会导致对主体的过度拔高。

    针对卢梭基于道德法则的自由观,黑格尔认为需要将普遍性与特殊性联系起来重新定位自由的本质。为此,黑格尔提出“伦理”环节,以克服“道德”环节的片面性。黑格尔指出:“个人主观地规定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个人属于伦理性的现实时,才能得到实现,因为只有在这种客观性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黑格尔,2011年,第196页)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不再只是道德层面的主观性及其自我立法的善良,而是与客观法律相统一的实体性“规章制度”,这就将立法的普遍形式与现实生活的具体内容相结合,从而为自由提供了除主观性之外的实体性依据。换言之,黑格尔认为自由应该是具体的,而伦理自由的依据应该是思辨逻辑而不是空洞的道德律。在法哲学体系中,黑格尔将国家看作普遍意志的代表,并且将普遍意志实体化为规章制度以及依此行事的权力机构,指出自由就是个体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这就使得个体意志受到普遍意志的牵制而不再“任性”。由此,黑格尔补充完善了卢梭对自由理念的“半解”,将自由从可能性和盲目性维度推进到实体性维度。

    最后,黑格尔评判了卢梭“意志”概念的贡献与局限。一方面,黑格尔称赞卢梭的贡献。他指出:“卢梭在探求这一概念中作出了他的贡献,他所提出的国家的原则,不仅在形式上(好比合群本能、神的权威),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思想,而且是思维本身,这就是说,他提出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同上,第290页)将意志作为法的效力依据是启蒙运动的内核,黑格尔和卢梭都坚持了这一依据。黑格尔指出:“意志只有作为思维的意志才是自由的。现在自由的原则〔在卢梭这里〕出现了,它把这种无限的力量给予了把自己理解为无限者的人。”(黑格尔,2017年,第260页)黑格尔认为自由的原则兴起于卢梭,这一原则为国家的理念提供了重要基础。同时,黑格尔反对把法的效力建立在理性意志之外,这体现了他对国家合理内容和思想形式的把握。另一方面,黑格尔批判了卢梭的契约国家观,提出国家的理念。在黑格尔看来,卢梭“所理解的意志,仅仅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后来的费希特亦同),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黑格尔,2011年,第290页)。在此,黑格尔指责卢梭不仅将契约上升到国家层面,而且用抽象的个人意志原则引导法国革命走向深渊。

    由此,黑格尔在“道德政治”诉求的基础上完成了“伦理政治”的构建。他指出:“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同上,第294页)黑格尔将卢梭“道德政治”的诉求推向“伦理政治”的层面,他提出的“理性国家”是公共善的制度化体现,是超乎于道德之上的伦理性现实——突出了国家理念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也与市民社会的特殊性相统一。但是,作为伦理性实体的国家如何成为现实,是黑格尔始终悬而未解的问题。换言之,在国家获得普遍性时,个体的政治权利是否得到普遍化实现,这是现实特殊国家普遍遇到的难题。如果个体的政治权利得不到普遍化实现,便会造成普遍性的虚假,国家只不过是形式主义的摆设。实际上,黑格尔的国家理念在形式上用普遍性规定特殊性,导致普遍的公民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会受到特殊国家等级特权的压制。黑格尔关于契约和道德的分析体现出他对社会结构的深刻认识,但是他对以辩证法来建构理念国家或伦理性实体的执着,导致现实国家的本质得不到澄清。尽管黑格尔的“伦理政治”给予以批判现代性为指向的“道德政治”以冲击,但是造成政治国家与“道德政治”困境的根源仍未得到充分阐明。对此,马克思给出了科学的解答。

    三、马克思对“道德政治”难题的破解与超越

    尽管黑格尔提出了高于“道德政治”诉求的伦理性国家理念,但他只是在意志原则和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卢梭的“道德政治”方案进行完善,依然无法逾越“道德政治”的困境。究其原因,二者都未能深刻认识现代政治的经济基础。面对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的现代社会,马克思认识到“道德政治”的局限性。在对卢梭和黑格尔的互文阅读中,马克思发现私利与公益的矛盾问题并非个体意志和公共意志的同一性问题,而是更为基础和核心的财产权或所有权问题。马克思在走向历史深处中,既吸取了近代政治哲学关于现代性的批判性思考,又运用唯物史观的观点和方法对政治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从而摆脱了“道德政治”困境,实现了对卢梭和黑格尔政治哲学的超越,指明了人类解放的正确方向。

    (一)“卢梭笔记”与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1843年7-8月,马克思在克罗伊茨纳赫用法文摘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形成了所谓的“卢梭笔记”(亦被称作“卢梭摘要”)。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卢梭财产权和政治制度尤其民主政治制度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卢梭认为,作为民主的主要观点,个人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都受到私人利益对公共事务的影响,然后在公共事务中以立法者的身份被腐化。”(MEGA2,IV/2,S.100-101)可见,马克思通过卢梭已经关注到苦恼的物质利益难题与政治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性。马克思摘录并形成“卢梭笔记”并非偶然。傅勒认为,马克思始终都在研读关于法国大革命的著作,并反思“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参见傅勒,第104-105页)在“卢梭笔记”中,马克思围绕卢梭的“公意”概念进行了重点摘录,其主旨在于理解“公意”构成社会契约的基础。(参见姜海波,第66页)这为马克思反思并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方面,马克思借鉴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批判了黑格尔的王权思想。尽管黑格尔在评判卢梭时指出其“意志”原则的功绩与问题,但黑格尔似乎刻意忽略了卢梭“公意”与“众意”的区分。这导致后人对黑格尔关于卢梭的评判存在争议,马克思就是其中一员。在批判“王权”时,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页)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错误地将“公意”理解为“人民的粗陋观念”(同上,第38页),从而将“某种经验的存在非批判地当作观念的现实真理性”(同上,第51页)。马克思指出黑格尔错误地将人民与君主的关系颠倒,把国家主权产生的缘由神秘化。此时,马克思也在逻辑上逐步走向哲学共产主义。

    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卢梭民主观的基础上,用“真正的民主制”思想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形式主义”。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只是阐发了国家形式主义。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物质原则是观念,是被当作主体看待的国家的抽象思想形式,是本身不包含任何消极因素、任何物质因素的绝对观念。”(同上,第144页)从内容与形式的角度出发,马克思认为民主不应该只是形式要素,更应该是从现实内容中形成的要素。进而,马克思主张通过“真正的民主制”消灭政治国家,从而解决个人与类之间的冲突,这延续了卢梭反对“人民甘愿被专制制度统治”的观点。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念时,强调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定性作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44页),这也是对卢梭契约思想的进一步发挥。此外,在对“现实的个人”和“公民”的区分上,马克思也受卢梭的影响。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卢梭关于政治人这一抽象概念的论述有着积极意义,进而提出“人的解放”的目标在于将“抽象的citoyen〔公民〕”复归到“现实的个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8页)

    (二)马克思破解“道德政治”难题的哲学方法论

    马克思以唯物史观方法论超越了“道德政治”的哲学前提。不论是卢梭还是黑格尔,其关于道德和政治的哲学探讨都建立在人作为意志而存在的前提假设中。卢梭期望以“公意”来实现道德与政治的结合,而黑格尔寄希望于“理性国家”(伦理)来超越“道德政治”。二者都在承认私有财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个体和共同体关系展开探讨,或陷入了个人主义中,或陷入了抽象观念中。马克思指出:“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0页)从物质生产以及交往实践出发,马克思认为只有对人的生产对象和条件加以具体分析,才能形成对人以及人类社会的科学认识。马克思反对将人看作孤立的个体,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上,第505页)。在马克思看来,人不是抽象的理性存在或感性存在,也不是单单作为意志的存在,而是社会关系中的存在。

    进而,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方法论对卢梭的自然人概念进行批判。在185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卢梭的通过契约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页)卢梭关于“道德政治”的主张离不开对社会契约的建构,他寄希望于自我完善的个体意志,但马克思认为社会契约并非主观意志的结果,而是客观物质条件的结果。对于卢梭的“自然人”和“政治人”设定,马克思指出其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和新型生产力相结合的产物。因此,马克思坚持从具体的物质生产来理解个人及其历史,只有如此,才能避免走向卢梭式的乌托邦主义和道德唯心主义。

    在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中,个体既有的生存条件和各个时代的生产力及其交往形式是社会形式(形态)的根源。针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共同体理论,马克思指出:“过去的联合决不像《社会契约论》中所描绘的那样是任意的,而只是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必然的联合……这些生存条件当然只是各个时代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3-574页)在马克思看来,共同利益制约着个人从属的利益关系或阶级关系,个体作为阶级成员组建共同体。这种共同关系的形成并非源自卢梭所言的个人自由权利,其本身受到现实物质运动的制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马克思从生产关系和交往形式出发,不仅科学地揭示了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本质,而且深入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突破“道德政治”以及“伦理国家”的观念束缚,逐渐摆脱道德与政治相背离的现实困境,从而走向了更为正确的人类解放道路。

    (三)超越“道德政治”的困境: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首先,马克思反对将政治不平等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坚持将其理解为经济问题,进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问题的关键。尽管卢梭在《论不平等》中抨击了私有财产权,但他在建构“道德政治”时又认为财产权是“公民所有的权利中的最神圣的权利”,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参见《卢梭全集》第5卷,第238页)尽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用伦理的理念批判了卢梭的“道德政治”理论,但他也承认“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黑格尔,2011年,第61页)。在维护财产权的前提下,卢梭和黑格尔都未能将批判的矛头指向经济层面,最终或走向了“道德政治”或走向了“伦理政治”。对马克思而言,他受到法国大革命确立起的贫困者的权利原则的影响,关注到贫困者(劳动者或无产者)的权利问题以及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之间的关系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从异化劳动对私有财产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7页)马克思在现代社会中看到有产者的富有建立在无产者的贫困之上,雇佣劳动者的勤劳却变成了贫困的源泉。(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80页)因此,马克思用劳动者的权利取代抽象的个体意志的权利,强调要把人从私有财产和奴役制中解放出来。以此来看,马克思并没有囿于卢梭解决异化问题的“道德政治”方案中,明确指出只有通过工人的解放运动,才能消除私有制导致的贫富矛盾和不平等问题。

    其次,马克思深入所有制关系的考察中,揭示了“道德政治”和“伦理政治”方案的局限性。在《形态》中,马克思指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4页)卢梭、黑格尔的政治目标都在于通过改变国家的制度来解决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矛盾,与卢梭、黑格尔不同,马克思指明了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其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在马克思看来,在自然分工条件下,国家是维护特殊阶级利益的工具,因而不论是民主制国家还是君主制国家都是虚假共同体,“道德政治”和“伦理政治”也只是在承认国家的基础上提出的改善要求。马克思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推动生产力的进步,唯有如此才能消灭私有财产权及其国家形式,取代国家的则是“真正的共同体”。这也就是马克思在《形态》中所阐述的共产主义运动。共产主义运动不同于以往的革命运动,“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做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这些前提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同上,第574页)。共产主义的核心要求及其特征就在于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

    再次,马克思通过区分两种私有制,科学解答了“道德政治”方案的内在困境。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劳动与所有权分离的历史,阐明了将财产权设定为前提的理论困境。尤其在关于“所谓原始积累”和“现代殖民理论”的分析中,马克思区分了“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和“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两种私有制,合理说明“道德政治”的困境在于卢梭等人对私有财产权的混淆。如前所述,在《论不平等》中,卢梭批判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现代性发展造成的道德沦丧问题。但在《政治经济学》中,卢梭却无法否认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私有制中自给自足方式的合理性,表露出明显的重农主义倾向。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6页)在马克思看来,卢梭等人混淆了关于私有制以及私有财产权问题的理解,走向了间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道路。从思想史来看,洛克的劳动所有权思想面对的是第一种私有制,而卢梭面对的是共存并处于转变时期的两种私有制,因而也就不难理解他在建构“道德政治”时会陷入困境。

    最后,马克思提出以无产阶级为革命主体,重建新的经济形式与社会制度。卢梭的“公意”理论触及了重建社会的要求,但由于缺乏具有普遍性的革命主体而不够彻底。黑格尔则把重建社会的普遍性力量赋予国家。马克思则阐明只有无产阶级才具有彻底的革命性和真实的普遍性。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7页),并且无产阶级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同上,第167页)。因此,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2页)。在卢梭“道德政治”和黑格尔“伦理政治”方案的基础上,马克思找到了普遍性的现实力量,因而将此议题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马克思揭示了作为自由前提的资产阶级财产权实质上只会造成不平等,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必然产生困境的缘由。此外,马克思反对造成剥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主张重建“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了“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剥夺性最终会造成对自身的否定,而“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2页)。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的表现形式,这种否定的实质是在先进的物质生产方式条件下建立新的公有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也指出:“公社……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8页)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者的解放离不开经济上的解放。实际上,仅仅依靠“道德政治”,劳动者难以获得真正的解放,并且往往会陷入“道德政治”的束缚之中。因此,马克思对“道德政治”的批判与超越,对促进社会进步和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于“道德政治”的建构与反思体现了近代政治哲学面对时代之变的困境。尽管卢梭的“道德政治”与黑格尔的“伦理政治”触及人的生存问题,但都未能深入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本质层面,最终走向浪漫主义和国家主义。从理论谱系来看,马克思在卢梭民主观的基础上,用“真正的民主制”思想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形式主义”,同时从具体的物质生产来理解个人及其历史,避免走向卢梭式的乌托邦主义和道德唯心主义。从分析生产关系和交往形式出发,马克思提出了超越特殊性原则的新社会性原则,深刻破解了“道德政治”困境产生的根源,并且在对私有财产权问题的科学区分中提出了超越“道德政治”的实践路径,即以无产阶级为革命主体重建新的经济形式与社会制度,从而实现具有普遍意义的解放。就此而言,马克思消除了现代道德与政治之间的背离关系,开辟出新的现代性发展道路,为逐步消除贫富差距并实现真正的民主与平等提供了科学的实践指南,也为克服现代人的生存困境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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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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