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的管理,明确申报程序及要求,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8-2019学年校政字29号)、《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8-2019学年校政字30号)、《中国人民大学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护照,合理使用。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或者参加会议,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会议论文、言行等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以及其他敏感问题。
第五条 学生因私出国(境)达90日以上(含)的,或因公出国(境)达90日以上(含)且需要中断本校学业的,应办理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提供住宿床位,其户口不进行迁移,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参加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公费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休学时间不计入在读时间,不计入最长住宿年限,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经学校审批因公出国(境)交换学习、访问交流的学生,如果其境外学习活动纳入专业培养方案或学校培养计划、本校学业并未中断的,不办理休学,但出国(境)时间达 2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办理退宿,返校后再由学校相关部门重新安排住宿床位。退宿期间不缴纳住宿费,不计入最长住宿年限。
第七条 学生以公派留学、校际交换等国家、北京市、学校和学院等各级项目出国(境)留学的,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流程申报项目和办理出国(境)手续,经学院教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学院党委进行政审后,学院在系统审批出国(境)申请,到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办理下一步程序。学生个人申请的国(境)外暑期学校、自费出国(境)等情况,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经学院教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同时需经导师同意,可以办理下一步程序。
第八条 学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持国(境)外机构的正式邀请函提出申请。若为经学校或学院管理的学生国(境)外学术会议项目或资助支持,经学院教务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学院党委进行政审后,学院审批出国(境)申请。回校后,学校层面的项目以学校文件为依据走报销等流程;学院层面的项目需要有事前审批材料,且报销手续齐全,方可按流程报销,且需要提交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情况总结。
第九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校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时间应安排在寒假、暑假和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其他时间不允许擅自出国(境)。
第十条 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学生,在读期间申请出国(境)学习、培训,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持单位公函,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第七、八条事由办理出入国(境)手续,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出国(境)备案表》,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报备出入国(境)时间、交通工具和路线、到达时间、目的地等信息,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出发或返回。申请期间如有行程变化,应及时报告学院。学生出国(境)参加学习、培训、交流活动等,应按期返校,并到学院报到,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马克思主义学院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第3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根据当年国家、学校和学院文件作相应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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